南通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通01環罰﹝2025﹞22號
當事人:沃德豐汽車用品(南通)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621MA1PYKA64X
法定代表人:陳云燕
住所:江蘇省南通市海安市墩頭鎮吉慶村3組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經調查核實,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2025年7月11日,我局根據信訪舉報和“碼上換”等平臺異常線索對你單位進行現場核查,你單位發泡生產線正在生產,發泡工段配套過濾+催化裂解+活性炭吸附廢氣處理設施的風機正在運行,但是其中催化裂解設備處于故障停運狀態,部分開關面板已拆除,現場打開活性炭箱發現活性炭未完全填充,每一格均有較多空隙。你單位前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憑:
證據一:你單位2025年7月21日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主體及經營范圍。
證據二:你單位2025年7月21日提供的法定代表人陳云燕身份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工作人員傅某某和盧某某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被調查人的身份及對其進行調查詢問的合法性。
證據三:我局執法人員2025年7月11日現場檢查并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一份和圖片證據四份,證明你單位產生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按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
證據四:我局執法人員2025年7月21日對傅某某和盧某某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二份,證明你單位產生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按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
證據五:你單位2025年7月21日提供的環評和環保竣工驗收等材料復印件各一份,證明你單位產生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需在密閉空間中進行,按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及污染物年排放量。
證據六:你單位2025年7月21日提供的法律文書送達地址、方式確認書一份。
證據七:我局執法人員2025年7月11日提供的信訪舉報單和在線監控平臺截圖,證明此次現場檢查的由來。
證據八:我局執法人員2025年7月11日提供的執法人員執法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執法人員執法資質。
證據九:你單位2025年8月25日提供的陳述申辯材料,證明你單位陳述申辯情況。
證據十:我局執法人員2025年8月26日提供的陳述申辯現場核查表一份,證明你單位已完成整改,符合積極整改情形。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5年8月21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通01環罰告﹝2025﹞23號)告知你單位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你單位于2024年8月22日收到前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有送達回執為證。
你單位于2025年8月25日書面提出陳述材料:我單位沃德豐汽車用品(南通)有限公司主要從事汽車座椅及內飾件、床墊生產,發泡工段廢氣處理設施為過濾+催化裂解+活性炭吸附。本次被認定為“不正常運行”的時間段為2025年7月11日,經內部核查,該時段設施運行確實出現異常,我單位對此高度重視。1.非主觀故意且已及時整改。經排查,設施異常系生產部與安環部未能有效溝通導致,安環部檢查發現催化裂解設備不正常工作,通知設備廠家檢修后未與生產部及時報備,導致設備配件拆除后車間仍繼續生產,屬于突發情況,并非我單位為節省成本或規避監管而故意停運、閑置設施。發現問題后,我單位立即采取了整改措施,緊急停機檢修,催促設備廠家及時維修、更換故障部件,盡快使設施恢復正常運行,未造成嚴重環境后果。2.日常管理已盡到主體責任。我單位已建立廢氣處理設施日常運維制度,定期開展維護措施,如:每日巡檢、每周保養、第三方檢測等,目前設施運行記錄均符合規范。本次突發情況屬于偶發事件,且已納入內部隱患排查清單,后續將加強設施預警系統以及強化員工培訓。鑒于上述情況,我單位已深刻認識到管理中的不足,承諾將進一步完善環保設施運維機制,杜絕類似問題再次發生。懇請貴單位綜合考慮本次事件的偶發性、及時整改效果及情節輕微等因素,酌情減輕或免除對我單位的處罰。
鑒于我單位2025年8月26日現場核查時,你單位廢氣處理催化裂解設備已完成維修,活性炭箱已進行廢活性炭更換,符合積極整改情形,減少5%系數。
根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和你單位的違法事實、違法情節等,適用《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表6-3的裁量標準,空間設備密閉情況:空間、設備已密閉(已安裝但未按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6%,積極整改,-5%,計算得出罰款金額貳萬壹仟捌佰元整。
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人民幣貳萬壹仟捌佰元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罰款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江蘇省南通市海安市鎮南路428號高新區科創中心1號樓海安生態環境局539室法規宣教科領取海安市非稅收入繳款聯系單繳款。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復議、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本決定。如不及時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后,你單位環保信用評價等級將被評為黑色。黑色企業將受到不予銀行貸款支持、差別水電價等懲戒。
南通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9月18日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第一百零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二)工業涂裝企業未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臺賬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未采取措施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減少物料泄漏或者對泄漏的物料未及時收集處理的;
(四)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并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
(五)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業生產、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可燃性氣體未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未進行防治污染處理,或者可燃性氣體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未及時修復或者更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