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通01環罰﹝2025﹞26號
當事人:辰藝美軒家具(海安)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507MA1W3F4E5Q
法定代表人:王偉
住所:海安市城東鎮桃源路2號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5年7月2日我局根據東部家具園限值限量VOC高值線索至你單位進行夜查,現場檢查時你單位3號車間3樓面漆房正在進行噴漆作業,配套的水簾柜和風機正在運行,現場使用的涂料為PU凈味一分光白面漆。現場執法人員使用PID快檢儀在面漆房內的涂料桶上方測得實時數值為694.7mg/m3,經調閱你單位面漆房使用的面漆組分檢驗報告顯示,VOC含量為347g/L。經核查,你單位租用貝諾家私海安有限公司環評手續,噴漆項目應使用低VOCs含量的水性漆。你單位前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憑:
證據一:2025年7月2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一份,證明你單位未按規定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涂料;證據二:2025年7月18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兩份,證明你單位未按規定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涂料;證據三:2025年7月2日辰藝美軒家具(海安)有限公司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證明你單位主體及經營范圍;證據四:2025年7月18日辰藝美軒家具(海安)有限公司提供貝諾家私海安有限公司環評審批、驗收節選以及廠房租賃協議復印件一份,證明承租戶辰藝美軒家具(海安)有限公司應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的涂料;證據五:2025年7月18日辰藝美軒家具(海安)有限公司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和授權委托書及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兩份,證明被調查人身份及對其調查的合法性;證據六:2025年7月2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證據照片一組,證明你單位未按照規定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的涂料;證據七:2025年7月18日辰藝美軒家具(海安)有限公司提供的油漆組份報告、購買發票復印件一份,證明你單位未按照規定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的涂料;證據八:2025年7月18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提供《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涂料產品技術要求(GBT38597-2020)》節選內容復印件一份,證明你單位使用的涂料非低揮發性有機物涂料;證據九:2025年7月2日辰藝美軒家具(海安)有限公司提供法律文書送達地址、方式確認書一份;證據十:2025年7月2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提供的海安東部家具園限值限量VOC高值線索復印件一份證明檢查由來;
證據十一:執法人員提供的執法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執法人員行政執法資格。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5年8月19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通01環罰告﹝2025﹞19號)告知你單位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你單位于2025年8月20日收到前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有《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及送達回執等為證,在規定期限內,你單位未提出陳述、申辯。
根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和你單位的違法事實、違法情節等,適用《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表19通用裁量表:未加系數,計算得出罰款金額20000元。
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未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的環境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罰款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539室法規宣教科(聯系方式:0513-88917210)領取海安市非稅收入繳款聯系單繳款。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復議、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本決定。如不及時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后,你單位環保信用評價等級將被評為黑色。黑色企業將受到不予銀行貸款支持、差別水電價等懲戒。
南通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9月22日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六條 工業涂裝企業應當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臺賬,記錄生產原料、輔料的使用量、廢棄量、去向以及揮發性有機物含量。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一百零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二)工業涂裝企業未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臺賬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未采取措施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減少物料泄漏或者對泄漏的物料未及時收集處理的;
(四)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并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
(五)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業生產、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可燃性氣體未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未進行防治污染處理,或者可燃性氣體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未及時修復或者更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