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通01環罰﹝2025﹞23號
當事人:江蘇鑫和揚家具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621MA1P84CN0N
法定代表人:曲根泉
住所:海安市城東鎮東部大道60號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5年6月19日南通市夏季大氣污染防治區域幫扶執法檢查人員至你單位現場檢查,發現你單位5個生產車間均在生產,其中2號生產車間3層噴漆房正在進行噴漆作業,配套治理設施控制柜顯示治理設施正在運行,但噴漆房內水簾設施因水泵故障未能正常運行。你單位前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
同時還發現你單位2024年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對有組織廢氣中的非甲烷總烴及顆粒物因子和廠界無組織廢氣的非甲烷總烴及顆粒物因子進行一年一次的自行監測。你單位前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憑:
證據一:2025年6月19日南通市啟東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一份,證明你單位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活動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以及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開展自行監測;
證據二:2025年7月1日、2025年7月7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兩份,證明你單位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以及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開展自行監測;
證據三:2025年7月7日、2025年8月4日、2025年8月13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四份,證明你單位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以及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開展自行監測;
證據四:江蘇鑫和揚家具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證明你單位主體及經營范圍;
證據五:江蘇鑫和揚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和授權委托書及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兩份,證明被調查人身份及對其調查的合法性;
證據六:2025年6月19日南通市夏季大氣污染防治區域幫扶執法檢查組現場檢查證據照片一組,證明你單位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
證據七:2025年7月1日、2025年7月7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證據照片一組,證明你單位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
證據八:2025年7月7日江蘇鑫和揚家具有限公司環評及審批、驗收、排污許可證節選復印件一份,證明你單位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應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以及你單位揮發性有機物廢氣年排放量、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開展自行監測;
證據九:2025年7月7日江蘇鑫和揚家具有限公司法律文書送達地址、方式確認書一份;
證據十:2025年7月7日、2025年8月13日江蘇鑫和揚家具有限公司提供的涂料組分報告復印件3份,證明你單位使用涂料的VOC含量;
證據十一:2025年7月7日江蘇鑫和揚家具有限公司提供的2025年自行監測報告復印件一份,證明你單位積極整改;
證據十二:執法人員提供的執法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執法人員行政執法資格。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5年8月19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通01環罰告﹝2025﹞18號)告知你單位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你單位于2025年8月20日收到前述《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有《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及送達回執等為證。在規定期限內你單位未申請聽證,2025年8月22日你單位書面陳述:由于我單位前期因管理不善,導致在被南通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時發現存在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處理設施不正常運行和未按排污許可證規定開展自行監測的環境違法行為。我單位認真反思積極組織人員進行整改。已在《現代快報》2025年8月21日版進行公開登報致歉,同時積極進行學法減罰,希望貴局能夠對我單位減免處罰。
對于你單位的陳述意見,我局于2025年8月28日對你單位進行現場核查確認,你單位登報致歉情況屬實,并于2025年8月25日在南通市學法減罰學習考核中學習8.8學時,通過考試獲得82分,對于你單位陳述意見中的積極整改情況予以認可,并按照南通市自由裁量予以從輕處罰。
根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你單位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違法行為適用《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表6-3排放揮發性有機物廢氣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表:空間、設備已密閉(已安裝但未按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6%,揮發性有機物年排放量1噸以上10噸以下+4%,積極整改-5%,學法減罰通過考試-5%,登報致歉-2%;計算得出罰款金額20000元。你單位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開展自行監測的違法行為適用《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表12未按規定開展自行監測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表,缺失監測數據的比例超過30%,+45%;積極整改-5%,學法減罰通過考試-5%,登報致歉-2%;計算得出罰款金額79400元,合計共處罰款人民幣玖萬玖仟肆佰元整(¥99400元整)。
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開展自行監測的環境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人民幣柒萬玖仟肆佰元整;合計處罰款玖萬玖仟肆佰元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罰款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539室法規宣教科(聯系方式:0513-88917210)領取海安市非稅收入繳款聯系單繳款。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復議、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本決定。如不及時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后,你單位環保信用評價等級將被評為黑色。黑色企業將受到不予銀行貸款支持、差別水電價等懲戒。
南通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9月22日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條 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第一百零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二)工業涂裝企業未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臺賬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未采取措施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減少物料泄漏或者對泄漏的物料未及時收集處理的;
(四)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并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
(五)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業生產、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可燃性氣體未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未進行防治污染處理,或者可燃性氣體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未及時修復或者更新的。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
第十九條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數量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
(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
(三)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四)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五)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自行監測;
(六)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七)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
(八)發現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異常情況不報告;
(九)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的行為。
